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
近期,一些城市簡單拆除不同時期既有建筑的做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種做法割裂了城市歷史文脈,切斷了居民鄉愁記憶。為此,住建部就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有關工作提出三點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要求各地充分認識既有建筑的歷史、文化、技術和藝術價值,堅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則,加強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強調土地開發價值,防止“一拆了之”;堅持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理念,延續城市歷史文脈,保護中華文化基因,留住居民鄉愁記憶;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綠色城市建設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機制:第一,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狀況調查。對不同時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類具有一定歷史意義的既有建筑進行認真梳理,客觀評價其歷史、文化、技術和藝術價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結構和風格等分類建立名錄,對存在質量等問題的既有建筑建立臺賬。
第二,制定引導和規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政策。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維護制度,指導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強經常性維護工作,保持建筑的良好狀態,保障建筑正常使用;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開展建筑結構檢測和安全性評價,及時加固建筑,維護設施設備,延長建筑使用壽命。
第三,加強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勵按照綠色、節能要求,對既有建筑進行改造,增強既有建筑的實用性和舒適性,提高建筑能效;對確實不適宜繼續使用的建筑,通過更新改造加以持續利用;按照尊重歷史文化的原則,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維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支持通過拓展地下空間、加裝電梯、優化建筑結構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適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
第四,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對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的既有建筑,盡可能更新改造利用;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隨意拆除;對擬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履行報批程序。
三是構建全社會共同重視既有建筑保留利用與更新改造的氛圍。要求對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不得不拆除的重要既有建筑,應堅持先評估、后公示、再決策的程序,組織城市規劃、建筑、藝術等領域專家對擬拆除的建筑進行評估論證,廣泛聽取民眾意見。